房子修理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子公用设备专用基金和房子本体修理基金。房子公用设备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子修理基金实施“钱随房走”的准则,房子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子的新的产权一切人。
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方法》的政策:
一、产品住所的业主、非住所的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所修建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分应当依据本区域状况,合理断定、发布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并当令调整。
二、出售公有住所的,依照下列政策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1、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依照多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产品房出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产修理基金交缴约好,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份额向售房单位交纳房产修理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修理基金属整体业主大家共有,不计入住所出售收入。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现行规范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三、每个区域修理资金的收取规范都不同:
1、产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修理资金交存规范为:
多层住所(7层以下,不装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层住所(装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层、高层住所(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2、房改房修理资金交存规范为:
(1)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依照多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修理资金。
3、拆迁安置房产修理资金交存规范为:
多层住所(7层以下,不装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层住所(装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层、高层住所(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
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必须满足的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2、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届满;
3、涉及物管区域或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等。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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